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允许再制造、再利用

2019-03-01 16:58:12 产业动态 0 FavoriteLoading收藏

2019年2月22日,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,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(修订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有关情况。

王炳南介绍到,修订的《办法》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,将着眼于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、机制性问题,重点围绕四个问题进行解决。

一是解决回收拆解环境污染问题。新的《办法》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环保设施、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,对环保违法行为我们加大了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,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。

二是要解决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。新的《办法》规定,部分报废机动车“五大总成”具备再制造循环利用条件的,允许再制造再利用,这打开了一个法律方面的通道,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,是我们国家《循环经济促进法》的明确要求。但是原《办法》规定“五大总成”只能作为冶炼的原材料,要求拆解下来的“五大总成”都要进行回炉。新的《办法》对再制造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。

三是解决了监管力度的问题。新的《办法》规定要建立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,引入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。同时,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衔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。

四是解决了民间投资进入壁垒问题。原来《办法》要求设立回收企业应符合统一规划、合理布局的要求,但是在实践过程中,部分地市只设立了一家回收企业,实行总量控制,客观上造成了垄断,不利于市场竞争,也限制了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,回收企业也缺乏升级改造的动力。新的《办法》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数量控制的要求,有利于各种资本,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。同时,原《办法》已经出台了17年,部分条款与近年颁布实施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不衔接,在新的《办法》里做了相应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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